【楊昆】評論
第31條之1(有礙安全駕駛之電子產品或其應用程式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栗悟飯とカメハメ波】評論
汽車手持行動電話3000元; 機車手持行動電話1000元
【王紹引】評論
現在多一個持香菸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