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逍遙】評論
◎【遺囑能力】====遺囑人為使其最後意思,於死後發生法律上效力,而依法定方式所為之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遺囑人須具有遺囑能力(民法第1186條),原則上滿【16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及成年人(非無行為能力人)均有遺囑能力。
【108應屆正取】評論
第 1186 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