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ffy May】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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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oon】評論
民國100修法。無7歲之明文規定,改為以「兒童最佳利益」做考量。
【偽課員】評論
原本題目: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收養事件,應基於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考量,滿幾歲之兒童及少年被收養時,兒童及少年之意願應受尊重?(A)六歲 (B)七歲 (C)十二歲 (D)十八歲修改成為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收養事件,應基於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考量,滿幾歲之兒童及少年被收養時,兒童及少年之意願應受尊重?(A)六歲 (B)兒童最佳利益 (C)十二歲 (D)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