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王先生曾在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因經營「觀光旅館業」受主管機關廢止營業執照處分,請問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下列何者是王先生在觀光產業界可以繼續發展的合法途徑?
(A)當年即變更登記觀光旅館業名稱,或改投資他家觀光旅館業當董事
(B)民國 101 年 1 月 2 日始可擔任該觀光旅館業執行業務股東
(C)民國 103 年 1 月 2 日始可擔任觀光旅館業董事
(D)民國 105 年 1 月 2 日始可擔任觀光旅館業經理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0),C(1),D(5),E(0)

用户評論

【用戶】Frances Ba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考選部公布正確解答:D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D

【用戶】hsiu0808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3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二、曾經營該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受撤銷或廢止營業執照處 分尚未逾五年者。已充任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如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之,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並通知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旅行業經理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訓練合格,領取結業證書後,始得充任;其參加訓練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旅行業經理人連續三年未在旅行業任職者,應重新參加訓練合格後,始得受僱為經理人。旅行業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旅行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