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4號解釋,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2款「少年法院於必要時,對於少年得以裁定為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及第4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少年法院審理事件,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這些相關規定違憲。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23條的(甲)原則,也和《憲法》第22條保障少年人格權的意旨有違。請問:
【題組】34.從上述大法官釋憲文判斷,(甲)為何項原則? 
(A)法律保留原則 
(B)法律優越原則 
(C)平等原則 
(D)比例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3636
統計:A(6),B(6),C(1),D(42),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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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ly Hong】評論

節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4號解釋: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國家應以其最佳利益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使其身心健全發展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