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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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申請人申請戶籍登記,若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正解(B)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一律不得委託他人為之戶籍法 第 47 條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 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有但書)(C)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二十日內為之 三十日(戶籍法48條)(D)出生登記至遲應於三十日內為之 六十日(戶籍法4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