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4】評論
行政程序法§7 (比率原則)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狹義比例性)限制只有醫學博士才能行醫與社會大眾接受醫療服務的權益,明顯不相等。因為只要是醫學院畢業的學士或碩士就能行醫,不必一定要醫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