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m(已上榜)】評論
(A)、(C)行執36條、37條,對人的即時強制。(B)現行犯逮捕。(刑事法層次)(D)行執36、39條,對物的即時強制。
【Jasper】評論
行執法36: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A)警察對意圖跳樓者,予以管束 行執法37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B)警察在巡邏中,發現歹徒,即逕行逮捕 --刑事訴訟法(C)警察發現幼兒爬行於二樓窗台,隨時有跌落危險,立即由鄰居住宅攀爬過去而將幼兒抱入屋內 行執法40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D)主...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D可能也能以"裁量縮減至零"來理解吧?但為什麼對D有這樣的疑問呢?
【wawoo102】評論
D 明明就是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第2款「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的直接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