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Kai】評論
無正當理由之留置
【^_^】評論
訴願法第 47 條訴願文書之送達,應註明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交付郵政機關以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訴願文書不能為前項送達時,得由受理訴願機關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訴願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 74 條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已生送達效力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參考】行政程序法第73條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