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依土地法第34條之2所設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其法定列舉應聘請之調處委員 爲何?
(A)地價、財稅、建設及不動產經紀人
(B)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
(C)地政士、建築、法務及黨政代表
(D)地方民意代表及不動產交易糾紛當事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72629
統計:A(20),B(322),C(6),D(11),E(0)

用户評論

陳小逸】評論

第 34.2 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 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其設置、申請調處之要件、程序、期限、調處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