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ou Ren Chen】評論
和$過不去的事 : 復審-行政訴訟
【國道警察】評論
退休金有大法官釋字(187、201參照),救濟途徑是複審→行政訴訟,12F那題還滿明顯的其實,至於加班費......大法官釋字266號有提到,不過當時時空背景是特別權力關係,所以解釋理由書中提到,如因補發薪津事項對被告官署處置有所不服,僅得向該管監督機關請求救濟,要不得援引訴願法提起訴願。回顧本題加班費的問題....實在是應該為申訴而非複審
【Tina Hsu】評論
請問,為什麼"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有的是寫:訴願→行政訴訟另一說法是:復審→行政訴訟不懂??!!到底要怎麼區分"訴願"和"復審"呢?有高手能幫忙解惑嗎?
【Rita Li】評論
回14樓,訴願是給一般人民使用的救濟途徑;復審則是公務人員保障法中專門給公務人員使用的「相當於訴願」的救濟程序,兩者的行使主體不同,有關復審部分可以參考公保法25、44跟72條喔~希望有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