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果果兒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4 條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 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 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 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 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第十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 、檢察官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之申報機關( 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 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
【用戶】1
【年級】
【評論內容】審計法§2審計職權如左: 一 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 核定收支命令。 三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四 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 考核財務效能。 六 核定財務責任。 七 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用戶】derek801204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參審計部組織法5第5條(審計部之職權) 審計部掌理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職權如左: 一、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收支命令。 三、審計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四、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考核財務效能。 六、核定財務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