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憲法規定,國家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社會保險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社會保險之效力、保險事故種類及給付等,不得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規定
(B)社會保險立法之目的與手段,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C)勞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
(D)社會保險立法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須符合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12073
統計:A(713),B(40),C(72),D(53),E(0)

用户評論

【用戶】吳昕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Nr.609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關於保險效力之開始、停止、終止、保險事故之種類及保險給付之履行等,攸關勞工或其受益人因保險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事項,或對其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且其立法之目的與手段,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始為憲法所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