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沙成塔】評論
nn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5-1條n(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nn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 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 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 隧道內者,不在此限。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 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 每逾二小時。
【Stanley Lin】評論
所以B選項在隧道內超速行為,不在此限~ 意思是說B不能選吧? 是嗎? 我搞混了@@
【Grace Huang】評論
名 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8 月 25 日第 13 條 填製通知單,應就其違反行為簡要明確記載於違規事實欄內,並記明其違反條款及應到案處所。前項違反行為須責令定期改正、修復或補辦手續者,除依規定應請領臨時通行證外,依其實際所需時間記明「限於○月○日○時前辦理」等字樣,其期間得酌定於四日以內。但貨車超載應責令當場卸貨分裝,如無法當場卸貨分裝者,其超載重量未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二十者,責令其於二小時內改正之,逾二小時不改正者,得連續舉發;其超載重量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二十者,當場禁止其通行。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本條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