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下列何者不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A)使用票據曾經拒絕往來已恢復往來者
(B)受破產宣告已復權者
(C)曾任職證券商者
(D)違反證券交易法或投信投顧法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0),C(1),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