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abrina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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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十五條 基金合併之申請經本會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即將下列事項公告 並通知消滅及存續基金之受益人: 一、本會核准函日期及文號。 二、存續基金之名稱、基金經理人、投資策略等。 三、消滅基金之名稱。 四、合併目的及預期效益。 五、合併基準日。 六、消滅基金換發存續基金受益憑證單位數之計算公式。 七、不同意基金合併之受益人得於公告日後至合併基準日前二日止向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提出買回受益憑證申請之聲明。 八、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合併基準日前一日起至消滅基金資產全部移轉 於存續基金之日止,停止受理消滅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及買回之聲 明。 九、換發新受益憑證之期間、方式及地點。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