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庭安】評論
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跟我們一般做會計分錄類似)
【QQ】評論
(A):會計法第 35 條各種會計報告總表之會計科目,與其明細表之會計科目,應顯示其統制與隸屬之關係,總表會計科目為統制帳目,明細表會計科目為隸屬帳目。(B):會計法第 36 條為便利綜合彙編及比較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使其一致,對於互有關係之會計科目,應使之相合。地方政府對於與中央政府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依中央政府之所定;對於互有關係之會計科目,應使合於中央政府之所定。(C):會計法第 37 條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為編定之對象。(D):會計法第 38 條各種會計科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