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一去不復返(五等民政榜首-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4條 各機關管理檔案,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並編列年度計畫及預算。第6條 檔案管理以統一規劃、集中管理為原則。 檔案中有可供陳列鑑賞、研究、保存、教化世俗之器物,得交有關機關保管之。第12條 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 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