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因下列事件而提起之訴訟,何者應由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A)因欠稅達一百萬元而被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
(B)因食品標示不實而被衛生主管機關裁處罰鍰五十萬元
(C) 旅行業因記點滿四次而被交通部停止從事業務一個月
(D)駕駛人因超速被監理站裁處罰鍰並接受道路安全講習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8717
統計:A(86),B(78),C(87),D(996),E(0)

用户評論

Jerry Chen】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前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