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an Sheng】評論
第 21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一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二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三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四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魚仔想來想去】評論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