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nFang Tsai】評論
500千美元*3.6倍=1,800千美元
【Shin-chuen Ha】評論
500*12=600060.....觀看★★★★,...
【uedayun】評論
契約名目總本金:500千美元*12=6000千美元損失上限:6000千美元/12*3.6=1800千美元
【Jessica】評論
第二十五條之二證券商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之客戶提供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客戶辦理避險交易,應使客戶知悉及確認該交易係基於避險目的辦理,並有適當控管制度確認客戶避險交易部位與應避險部位相當,並應向客戶徵提具體明確之避險交易證明文件。二、客戶不得為自然人客戶及非避險目的交易之一般法人客戶。三、商品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屬匯率類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1.契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2.契約比價或結算期數不得超過12期。 3.非避險目的交易之個別交易損失上限,不得超過平均單期名目本金之3.6倍。(二)非屬匯率類...
【JTLin】評論
非避險目的交易之個別交易損失上限,不得超過平均單期名 目本金之3.6倍。500*3.6 =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