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
【年級】
【評論內容】102.5.22修正 第 131 條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行政程序法規定,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幾年不行使而消滅?(A) 1 年(B) 2 年 (C) 3 年 (D) 5 年。修改成為行政程序法規定,公法上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幾年不行使而消滅?(A) 1 年(B) 2 年 (C) 3 年 (D) 5 年。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補充:時效完成:最高行政法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行政程序法施行前,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相關問題,因法律並無明文,固得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惟類推適用,應就性質相類似者為之;而基於國家享有公權力,對人民居於優越地位之公法特性,為求公法法律關係之安定,及臻於明確起見,公行政對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者,其公權利本身應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