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彥琳】評論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14第 16 條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Shiue】評論
D不是已從1歲改為兩歲了嗎?
【Pippa Chuang】評論
D已經改為每日哺乳時間60分鐘,加班1小時,再給30分鐘。
【helen10172233】評論
理由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