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內容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受僱者不管任職多久,於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B)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減少工作時間
(C)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3日
(D)子女未滿2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2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

參考答案

答案:A,C
難度:非常困難0.054902
統計:A(501),B(40),C(48),D(28),E(4)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申訴救濟過程、性別工作平等法、社會保險比較表

用户評論

【用戶】陳彥琳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14第 16 條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用戶】Shiue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D不是已從1歲改為兩歲了嗎?

【用戶】Pippa Chuang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D已經改為每日哺乳時間60分鐘,加班1小時,再給30分鐘。

【用戶】helen10172233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理由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