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7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應符合下列何項規定?
(A)得設於建築物之地下層
(B)建築物之屋頂,設置設施使該場所無產生爆炸之虞者,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
(C)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D)牆壁開口有延燒之虞者,應設置常時關閉式三十分鐘以上之防火門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4902
統計:A(13),B(121),C(252),D(38),E(0)

用户評論

JaySin】評論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15條(A)不得設於建築物之地下層(B)設置設施使該場所無產生爆炸之虞者,得免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

Kenny Tsai】評論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不得設於建築物之地下層。二、牆壁、樑、柱、地板及樓梯,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    得設置其他開口,且應採用防火構造。三、建築物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但設置    設施使該場所無產生爆炸之虞者,得免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四、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牆壁開口有延燒之虞者,應設    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五、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六、製造或處理液體六類物品之建築物地板,應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