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之規定首次辦理公開發行者,應採下列哪一種方式?
(A)申請核准制
(B)兼採申請核准制及申報生效制
(C)屆滿 7 個營業日申報生效制
(D)屆滿 12 個營業日申報生效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橙子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根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及「公司法」第 24 條,發行人若首次進行公開發行股票,應於發行日前向證券暨期貨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根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申請人應於申請核准後屆滿 12 個營業日內,向監理機關申報,並取得生效日方能進行公開發行。因此,首次辦理公開發行者應該在申請核准後的 12 個營業日內,向監理機關申報,並等待申報取得生效日後再進行公開發行。以上採用的是「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制」。另外,選項(A)為申請核准制,僅能進行核准申請,並不能直接進行公開發行;選項(B)為兼採申請核准制及申報生效制,是指發行人除了進行核准申請外,也同時進行申報,但仍需等待申報生效後才能進行公開發行;選項(C)為屆滿 7 個營業日申報生效制,並非首次辦理公開發行者應該採用的方式,而是針對之後再進行公開發行的公司使用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