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錢昱辰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31 條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第 32 條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第 33 條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第 34 條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 50 年。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 50 年。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之。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