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豆子】評論
法規名稱: 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 6 條禁建範圍公告實施前已存在之合法建築物、工程設施或廣告物,其不妨礙鐵路興建或行車安全者,得按現狀使用;除得修繕或拆除外,不得增建或改建。其修繕或拆除方式應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該工程設施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核之。無該主管機關者,由交通部為之。
【砂鍋魚頭】評論
鐵路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第 6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