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乙、丙 3 人共有土地 1 筆,共同約定各自管理一部分,2 年後甲經乙、丙之同意將其應有部分讓與 A,A 取得應有部分後立即主張應重新為管理約定。A 之主張在下述情形,有何法律上效力,請附理由說明之: 
【題組】(一)若 A 係在 1960 年取得該應有部分?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