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 Hui Huan】評論
1176條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Pei Ting Liao】評論
應該是1176之1
【Shi Jou】評論
第1176條之1(拋棄繼承權者繼續管理遺產之義務)*立法理由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印地安納瓊斯】評論
意思是財產管理上,如有具體輕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故意、重大過失(應與普通人處理事務為同一之注意,),才有責任被其他繼承人、管理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