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 Ching Ch】評論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2 條 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期間,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但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少年法院裁定延長之;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一月,以一次為限。收容之原因消滅時,少年法院應將命收容之裁定撤銷之。
【syf0711】評論
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期間,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
【偽課員】評論
(B)第29條(c)第 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