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關於「扣除額」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A)扣除額,係納稅義務人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B)納稅義務人個人之標準扣除額,係扣除 3 萬 8 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C)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 20 為限
(D)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 萬 4 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78788
統計:A(8),B(145),C(4),D(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計算(個人AMT計算)、101 VS 102年度所得稅新制一覽表
用户評論
【阿成】評論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七萬三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飄飄】評論
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簡太一】評論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七萬三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