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覚】評論
共有物: 處分、變更、設定負擔:應全體 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看完整詳解
【加油瑄瑄】評論
依民法規定,有關「共有」,下列敘...
【小花】評論
民法 第 820 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