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 財政部核示本業銷售分紅及不分紅人壽保險單應遵守原則財政部91年12月30日台財保字第○九一○七一二四五九號令三、壽險業之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壽險業應於會計年度結算時,按該公司報主管機關備查之「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 ,核定屬於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之(分紅前)稅前損益,並轉入「特別準備金-分紅保單紅利準備」。 (二)公司簽證精算人員應於預定紅利宣告日前,向公司董事會提報紅利分配報告,建議該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並由董事會核定。上述核定之可分配紅利盈餘,其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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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 財政部核示本業銷售分紅及不分紅人壽保險單應遵守原則財政部91年12月30日台財保字第○九一○七一二四五九號令三、壽險業之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壽險業應於會計年度結算時,按該公司報主管機關備查之「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 ,核定屬於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之(分紅前)稅前損益,並轉入「特別準備金-分紅保單紅利準備」。 (二)公司簽證精算人員應於預定紅利宣告日前,向公司董事會提報紅利分配報告,建議該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並由董事會核定。上述核定之可分配紅利盈餘,其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