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下列那一事項不是地方法院簡易庭管轄的事件?
(A)民事、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
(B)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定之案件
(C)家事調解以外之民事調解事件
(D)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定之選舉、罷免訴訟案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5
統計:A(0),B(3),C(4),D(112),E(0)

用户評論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4條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設簡易庭,辦理下列案件: 一、民事、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定之案件。 三、家事調解以外之民事調解事件。 簡易庭審理前項案件應以簡易庭名義行之,其裁判正本蓋用簡易庭關防。但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法改為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時,仍由原承辦法官以民事庭名義行之,並蓋用法院印。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得視簡易庭業務繁簡,指定簡易庭之法官兼辦非訟、公證事件及其他依事務分配應辦理之事項。但非訟事件應以民事庭名義、公證事件應以公證人名義行之,並分別蓋用法院印、公證人職章或鋼印。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條本規程依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78條 (處務規程)各級法院及分院與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之處務規程,分別由司法院與法務部定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相關法條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相關法條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相關法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相關法條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相關法條 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