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考上】評論
民法237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民法240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民法241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前項拋棄,應預先通知債權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Bonjour】評論
受領遲延:受領遲延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清償的時間,但債務人如期交付時債權人不能受領或拒絕受領例如甲向乙購買物品 此時甲為債權人 乙為債務人 約定送貨日 乙如期送貨至甲方 然而甲外出不在而無法受領貨物 此時債權人甲應負遲延責任資料來源: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011000015KK03130提存:是提存人將其給付物或擔保物寄託於法院提存所的一種行為一般而言,提存可分成兩種:1、清償提存 (C)債務人為了消滅債務,將其給付物寄託於法院提存所的一種行為。例如:某甲欲繳納租金予房東,但房東卻不知去向,此時為了避免構成債務不履行,某甲可以將租金提存於法院,表示已經清償。2、擔保提存債務人、債權人...
【107警特107監所 雙榜】評論
A民法237B民法240C民法 326D民法241
【Yun】評論
(D) 參照民法241 交付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