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茜王】評論
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 【公布日期】104.10.28 【公布機關】衛生福利部第1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指因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之家庭。意即(D)須改為--高風險家庭服務以有十八歲以下成員的家庭為對象
【JJkuo】評論
同意樓上. 高危機指標 : 被通報兒童年齡 6 歲以下.中危機指標 : 被通報兒童年齡 6 歲~ 12 歲.低危機指標 : 少年年齡12~18歲.亦可歸納: 高風險家庭服務以有十八歲以下成員的家庭為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