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yl Ie】評論
身心障礙兒童:延緩入學1年,延長修業年限每次核定最長為一年,但總延長年限以不超過二年為原則。
【JunJun】評論
強迫入學條例第 13 條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 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johnchang】評論
題目中: ... ,經鑑定有暫緩入學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