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2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請求乙返還某日之借款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下稱系爭借款)。乙否認有在該日向甲借用系爭借款之事實。甲乃提出以乙之名義寄送予甲之信函一紙(下稱系爭信函),內載:「本人近來因資金周轉發生問題,之前向台端(甲)借用之 150 萬元無法如期返還,請求寬限 1 個月。」試問下列何者正確?
(A)如乙就其曾寄送系爭信函予甲一事不爭執,應就系爭借款之事實發生訴訟上自認之效力
(B)如乙不能證明未寄送系爭信函予甲一事,則可認定乙有向甲借款一事
(C)如乙就其曾寄送系爭信函予甲一事不爭執,則足可據此逕認定乙有向甲借用系爭借款一事
(D)如乙就其曾寄送系爭信函予甲一事不爭執,並抗辯已清償系爭借款,則可認定乙有向甲借用系爭借款一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
統計:A(1),B(0),C(1),D(2),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