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dd Fafa】評論
法規名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 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 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有關單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擇一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