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嫚萍】評論
貨品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第七條規定的「貨品貿易早期收穫」基 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貨品貿易協議展開磋 商,並儘速完成。 二、貨品貿易協議磋商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關稅減讓或消除模式; (二)原產地規則; (三)海關程序; (四)非關稅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性貿易障礙(TBT) 、食 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SPS) ; (五)貿易救濟措施,包括世界貿易組織「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 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 「防衛協定」規定的措施及適用於雙方之間貨品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