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子毅】評論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二十五條本公司對於下列動產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 一、供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機器、生財器具、原料、半製品或成品。 二、各種動物或植物。 三、各種爆裂物或非法之違禁品。 四、供執行業務之器材。 五、承租人或訪客之動產。 六、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受第三人寄託之財物。 七、皮草。 八、金銀條塊及其製品、珠寶、玉石、首飾、古玩、藝術品。 九、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 十、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十一、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十二、機動車輛及其零配件。 前項第四款至第十二款所列動產,如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者,本公司亦 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