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ai Weng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46 條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或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第 47 條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政黨名稱或候選人姓名。第 48 條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政黨於競選活動期間,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並應載明政黨名稱,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應同時載明共同推薦之所有政黨名稱。
【用戶】derek801204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有關總統副總統競選活動之敘述:(A)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 (B)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論政,得邀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參加節目 (C)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總統副總統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政黨名稱或候選人姓名 (D)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