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薇萱】評論
第6條 I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meme】評論
為辦理審議保險人核定之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設置「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執掌業務:一、保險對象資格及投保手續之爭議審議事項。二、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之爭議審議事項。三、保險費、滯納金及罰鍰之爭議審議事項。四、保險給付之爭議審議事項。五、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管理之爭議審議事項。六、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之爭議審議事項。七、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之爭議審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