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祖旺】評論
中小學師資培育養成階段必須讓師培生參與教育實習,其目的在將學校所學的教育理論予以經驗化,期望師培生能將課堂上所學的知識技能,應用在實際教學活動中,並不斷調適教學理論與實務間落差,最後則是希望學生能將理論與實務緊密結合。我國的師資培育制度,在1979年制定師範教育法,此期間中小學教師分開培育,小學教師由師範專科學校負責,中學教師由師範大學負責培育,學生修畢有關課程後必須參加教育實習,但此期間畢業的師範生實際上是分發到學校從事教學工作,教育實習已於在學期間履行。洎至1994年將師範教育法修正為師資培育法,明確規範一年全程教育實習,政府發給教育實習津貼每月8千元(後來又取消),實習項目必需包括教學、導師、行政、研習等四項,並制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加以規範,之後於2002年教育部再修正教育實習為職前教育課程之一,改由學生負擔4學分費用,實習期間亦由一年改為半年。師資培育法規定: <偏鄉代理代替實習>第 22 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遠地區之學校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 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二、經評定成績及格。補充說明:在民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津貼補助修正!!1、補助期程:每年二月至七月及八月至翌年一月。2、補助基準(如附表一):(1)補助大學實際輔導實習學生人數,最低補助新臺幣 十萬元,最高不超過三十五萬元。(2)補助大學於教育實習機構辦理實習學生教學演示: 以每位實習學生新臺幣二千元編列業務費;教育實 習機構為偏遠(鄉)及離島地區學校與幼兒園、海 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僑民學校者,以 每位實習學生三千元編列業務費。 <一般實習合計5000元呦>(3)補助大學合作之教育實習機構:教育實習機構:依實習學生人數補助,以每位實習學生新臺幣六千元編列業務費。 <和作大學合計6000元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