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利用假造證據騙取法官為己方勝訴之判決,從而取得對方之金錢者,依我實務見解,應論以:
(A) 侵占罪
(B) 詐欺罪
(C) 偽造證據罪
(D) 法官自己疏忽,無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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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