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naLai】評論
OECD(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發表「個人資料隱私和跨境流動保護指南」,這是歐盟和美國批准的一系列建議,旨在保護個人資料和隱私的基本人權。(共八項,如下)取得限制 (Collection Limitation Principle)個人資料的收集應存在適當的限制,進而以合法且公平的方式取得,並且透過適當的方法知會資料來源或者主體,再進一步取得同意。資料品質 (Data Quality Principle)個人資料應與其使用目的相關,並且在必要的範圍內,確保資料的準確性以及完整性,並隨時更新。目的明確 (Purpose Specification Principle)資料取得的目的應於收集資料時就清楚說明,並且在使用資料時,如果沒有通知來源主體,不得應用在和當初目的不相關的用途上使用限制 (Use Limitation Principle)除非經資料主體或法律授權,否則不得將個人資料用於原始或者特定目的以外之目的安全防護 (Security Safeguards Principle)個人資料應受到合理的安全保護措施之保障,以防止丟失或未經授權的訪問,破壞,使用,修改或披露資料等風險。開放原則 (Openness Principle)關於個人資料開發、應用方法,應有一個通用的開放政策去規範。並且資料主體可以輕鬆得取得關於其本身資料的細節,例如資料使用者的身份以及目的等等。個體參與 (Individual Participation Principle)資料主體擁有資料的取用權,也有資料的拒絕被使用權。此外也能夠質疑資料的正確性,並作出合理的處置(刪除、修改等)。責任原則 (Accountability Principle)資料持有者應對上述原則負責。(以上資訊,選自於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