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曾犯下列各罪之一,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A)《懲治走私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
(B)《刑法》第 185 條
(C)《刑法》第 185 條之 3
(D)《刑法》第 221 條至第 229 條
(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參考答案

答案:A,B,C,D,E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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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faye】評論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曾犯下列各罪之一,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