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4 條規定,警察得通知特定人於指定時間到指定場所進行調查或執行鑑識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條之通知到場,僅係觀念通知性質之事實行為,並非具有下命性質之行政處分 (B)
【評論內容】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4條:
...【評論主題】23有關警察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執行管束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警察對於民眾實施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經報告長官後,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B)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
【評論內容】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
...【評論主題】3關於直轄市政府警察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為二級地方行政機關 (B)直轄市政府警察局長係比照簡任 13 職等職務,由直轄市長任免之 (C)直轄市警察機關之員額編制,應符合內
【評論內容】
(A)依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5★1★1...
【評論主題】7警察人員從事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A)於上班時穿戴標示特定公職候選人之徽章 (B)參與公民投票提案之連署 (C)以公務電子信箱轉寄反對特定政黨資訊 (D)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
【評論內容】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
...【評論主題】3. 輕軌運輸系統之路權,一般係採用部分與外界隔離之軌道及部分與外界交通混合行駛的街道,其屬下列何種路權型態?(A) A 型路權 (B) B 型路權 (C) C 型路權 (D) D 型路權
【評論內容】
A型路權:採用與外界交通完全隔離的車道或軌道,無平交道且不與其它車輛混合行駛,可為平面、高架、或地下之型式,像臺北捷運文湖線的膠輪捷運系統(Rubber-Tired Rapid Transit, RTRT)、板南線與淡水信義線的重軌捷運系統(Rail Rapid Transit, RRT)、臺鐵與高鐵等區域鐵路系統(Regional Rail, RGR)皆為A型路權的系統。
B型路權:採用部份與外界隔離之軌道及部份與外界交通混合行駛的車道,如淡海輕軌與高雄輕軌等輕軌運輸系統(Light Rail Transit, LRT)。
C型路權:與一般之交通混合行駛的車道或軌道,如美國舊金山的叮叮車(Cable Car)屬路面電車(Tram)。
【評論主題】18.警察分局轄區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下列處置何者錯誤?(A)分局長赴現場指揮處理(B)報告地方檢察署(C)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D)事故處理結束後 2 日內,以傳真或其他經指定之通訊方式結報內政
【評論內容】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8條:
(三)對於轄區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之通報,應另注意:
1、報告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
2、通報該管權責單位主官(管)赴現場指揮處理,另通報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及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或公路主管機關。
3、先以電話「初報」,並於一小時內傳真通報警政署,事件有繼續擴大或需請求支援時再「續報」,否則免報;事故處理結束後二小時內傳真「結報」。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第4項:
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之警察機關應迅即報告內政部警政署,並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及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等有關單位,及提供運安會現場調查官必要協助。
【評論主題】26.下列哪些車輛於道路上行駛時,若未裝設防止捲入裝置,會受到處罰?(A)大貨車(B)聯結車(C)民國 110 年起,新領照且全長 6 公尺以下之小貨車(D)動力機械(E)專供營建工程不具載貨空間之特
【評論內容】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15項:
大貨車及拖車左右兩側之防止捲入裝置與後方之安全防護裝置(或保險槓)合於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起,新登檢領照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至五千公斤且全長六公尺以下之小貨車,亦同。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0-2條:
專供營建工程不具載貨空間及方向盤在左側之特殊規格特種車輛,且尺度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軸重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總重量逾附件十一規定、或軸組型態為前單軸後參軸或前雙軸後參軸者,得比照第八十條及檢附下列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評論主題】25.對於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之管理事項,依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普通動力機械:總重量 42 公噸以下(B)重型動力機械:總重量逾 42 公噸,但在 75 公噸以下(C)駕駛重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
【評論內容】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
1.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係指下列各款之一之機械:【評論主題】24.曾犯下列各罪之一,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A)《懲治走私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 (B)《刑法》第 185 條(C)《刑法》第 185 條之 3 (D)《刑法》第 2
【評論內容】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
曾犯下列各罪之一,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評論主題】22.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者,應施以定期講習?(A)在道路上蛇行 (B)在鐵路平交道超車(C)闖紅燈 (D)超速超過 40 公里(E)汽車駕駛人對於 6 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
【評論內容】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
1.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評論主題】21.機車駕駛人於民國 108 年 3 月 26 日起,10 年內第 2 次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騎車而被取締,依法下列處罰何者正確?(A)處新臺幣 18 萬元罰鍰 (B)當場移置保管該機車(C)吊銷其
【評論內容】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及第3項:
1.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評論主題】20.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下列何者不正確?(A)處理 A3 類交通事故案件,免予製作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B)處理 A2 類當事人未提告訴之交通事故案件,得使用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C)事故車輛扣留原因
【評論內容】
(A)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42條:
調查工作完成後,現場處理人員應詳實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轉報上級。處理A3類交通事故案件免予製作調查報告表。
(B)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22條:
前點調查訪問,應製作談話筆錄。處理A2類當事人未提告訴之交通事故案件,得使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處理A3類交通事故案件,得使用「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訪問表」。
(C)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36條:
扣留肇事車輛或機件應製給收據(格式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移置保管車輛所使用收據相同),詳記該車牌號、引擎號碼、車種、型式或機件名稱及扣留之原因。其扣留之原因消滅後,應即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不得收取移置及保管費用。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由扣留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三規定處理。
(D)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44條:
處理單位應於事故發生後三日內(A2、A3類於五日內),依規定將相關交通事故處理資料送審核小組,或先送轄區分局審核人員初審,二日內送審核小組審核,山地偏遠地區得於五日內(A2、A3類於七日內)送由轄區分局轉送審核小組。凡需隨案移送軍、司法機關及鑑定機關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均由分局或其他業務單位照原樣製作(或複印)轉送。【評論主題】15.路面上的胎痕,若屬輪胎在鎖住的情況下所產生者,為了得知該車輛於煞車前的車速,則有一定要蒐集的跡證,下列何者跡證可不必蒐集?(A)煞車痕長度 (B)煞車痕濃淡情形(C)路面的材質 (D)路面的乾濕
【評論內容】
煞車痕換算車速公式:
254乘上煞車痕與摩擦係數,再開根號,就能算出最小的參考時速。
其中,一般水泥路面摩擦係數是0.75至0.8,柏油路面約0.75,而路面乾濕亦會影響摩擦係數,乾的路面摩擦係數較溼的路面大,所以除了煞車痕長度必須蒐集外,路面的材質、乾濕情形也需要採納進去。
【評論主題】4. 小型車附載幼童,應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幼童之定義為何?(A)年齡在 6 歲且體重在 20 公斤以下之兒童(B)年齡在 5 歲且體重在 18 公斤以下之兒童(C)年齡在 4 歲且體重在 18 公斤
【評論內容】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
【評論主題】37.員警在興隆路 4 段機車停車格內,發現汽車停放於機車停車格內,有關汽車違規停車交通執法作為,何者錯誤?(A)如須移置保管車輛時,於地面標記車號、保管場所及聯絡電話(B)駕駛人違規停車,且符合逕行
【評論內容】
(B) 駕駛人違規停車,且符合逕行舉發要件時,員警應填製「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黏貼於汽車駕駛座前雨刷下。
【評論主題】34.員警攔停舉發駕駛人交通違規,填製及移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何者正確?(A)機車附載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舉發機車附載人交通違規(B)駕駛人未滿十四歲者,應於通知單上另行查填其法定代
【評論內容】
(A)機車附載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舉發機車駕駛人交通違規 (B)駕駛人未滿十四歲者,應於通知單上另行查填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 並送達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正確)(C)應到案處所欄:以汽車所有人為處罰對象者,應到案處所為車籍地處罰機關 (D)應到案處所欄:以汽車駕駛人或乘客為處罰對象者,應到案處所為駕籍地處罰機關
【評論主題】33.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 條規定,有關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類,何者錯誤?(A)小客車:座位在 9 座以下之客車或座位在 24 座以下之幼童專用車(B)大貨車:總重量逾 3,500 公斤之貨車(自
【評論內容】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評論主題】31.有關員警對交通事故現場處置,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何者錯誤?(A)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B)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C)事故旁觀路人位
【評論內容】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
1.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評論主題】21.莫妮卡酒後騎乘 UBike 自行車,遭員警攔停取締,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請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金額何者正確?(A)處新臺幣 600 元以上 900 元以下罰鍰 (B)處
【評論內容】
111/04/19修正,111/05/04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
1.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評論主題】29.席恩擔任交通隊隊長轄內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應迅即報告、通報哪些單位?及提供運安會現場調查官必要協助。(A)內政部警政署、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B)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當地公路監
【評論內容】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
1.警察機關獲知道路交通事故,應視情況迅為下列處置:【評論主題】28.吉格爾騎乘 UBike,在人行道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吉格爾得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請求提供相關資料,下列何者正確?(A)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警察機關公務預算支付(B)於事故 7 日後得申請閱覽
【評論內容】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
1.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評論主題】16.傑克酒後騎乘機車,載送茶茶丸(年滿 18 歲)續攤,路上遭員警攔停實施酒測,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8 項規定,經測試檢定傑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多少毫克以上,同車乘客茶茶丸也
【評論內容】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8項: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3.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下列重大交通事故定義敘述,何者正確?(A)死亡人數在 3 人以上 (B)死亡人數在 5 人以上(C)死亡人數在 8 人以上 (D)死亡人數在 10 人以上
【評論內容】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評論主題】22.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5 條規定,應由警察機關處罰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下列何者正確?(A)營業大客車 (B)電動機車 (C)行人 (D)電動汽車
【評論內容】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6條:
舉發慢車、行人及道路障礙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由行為地警察機關處理。
【評論主題】19.員警在路口指揮疏導交通時,警笛哨音,何者代表「指揮車輛或行人前進或出發」?(A)「嗶」一短聲 (B)「嗶」二短聲 (C)「嗶」三短聲 (D)「嗶」四短聲
【評論內容】
一短聲:指揮前進或出發。
二短聲:指揮退後或警告再前進。
三短聲:制止車輛行人。
連續短聲:指揮快速通行。
一長聲:指揮停止。
【評論主題】18.有關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之輕微交通違規勸導規定,汽車超過最高速限在多少公里以下得施予勸導,何者正確?(A)5 公里 (B)10 公里 (C)15 公
【評論內容】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1項: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評論主題】15.員警舉發機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5 條規定,下列交通違規項目移送「行為地」處罰機關處理,何者正確?(A)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評論內容】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5 條:
舉發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依下列規定移送處理:【評論主題】11.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員警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幾日之檢舉,不予舉發,何者正確?(A)7 日 (B)15 日 (C)30 日 (D)45 日
【評論內容】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
1.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評論主題】10.羅姆步行至設有行人穿越道標線之臺北市興隆路辛亥路口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4 條規定,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多少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A)100 公尺 (B
【評論內容】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1項1款: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評論主題】9.員警於新北環河快速道路執行移動式測速照相,取締大型重型機車超速違規,測速取締標誌(警 52)設置距離,何者正確?(A)100 公尺至 300 公尺前 (B)300 公尺至 500 公尺前(C)10
【評論內容】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5-2條:
測速取締標誌「警 52」 ,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段常有測速取締執法,促使行車速度不得超過道路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評論主題】8.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6 項規定違憲,自判決公告之日起2 年期間屆滿前或完成修法前之過渡階段,交通勤務警察針對汽機車駕駛人肇事酒測處理作業
【評論內容】
依據111年憲判字第1號:
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法。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期間屆滿前或完成修法前之過渡階段,交通勤務警察就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吐氣酒測,認有對其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測試,以檢定其體內酒精濃度值之合理性與必要性時,其強制取證程序之實施,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始得為之。情況急迫時,交通勤務警察得將其先行移由醫療機構實施血液檢測,並應於實施後24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之;受測試檢定者,得於受檢測後10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
【評論主題】7.依 110 年 12 月 22 日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規定,員警於交通違規檢舉專區受理民眾檢舉下列哪些交通違規項目,認證違規屬實即可舉發?(A)在禁止臨時停車紅線路段違規停
【評論內容】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
【評論主題】5.冰冰為現任警察,騎乘警用機車依法執行巡邏勤務,於路口停等紅燈時,手持「M-police 行動載具」查詢前方機車車籍資料,遭民眾錄影於 7 日內檢舉交通違規,經受理員警查證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評論內容】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1 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評論主題】4.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 條及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構成交通違規?(A)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接
【評論內容】
依據《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第三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所稱其他相類功能裝置,指相類行動電話、電腦並具有下列各款之一功能之裝置:【評論主題】3.依 111 年 1 月 28 日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1 條第 1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曾因酒駕遭吊銷駕照,依規定重新考領駕駛執照後,不依規定駕駛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酒精鎖)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1 條第 1 項: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應申請登記配備有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汽車後,始發給駕駛執照;不依規定駕駛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評論主題】38.下列何者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得沒入或應沒入?(A)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有前述行為者,沒入該汽車(B)自行車擅自加裝馬達行駛者(C)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
【評論內容】
(A)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1項及4項:1.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4.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B)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9條4項:慢車擅自加裝補助引擎或馬達行駛者,依汽車之拼裝車輛處理。
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1項及2項:1.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一、未領用牌照行駛。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2.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C)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0條: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銷毀之。
(D)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1項、2項: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2.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E)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評論主題】37.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時,應遵守下列哪些規定?(A)必須事先申請臨時通行證,駕駛人並應攜帶臨時通行證(B)在同向雙車道以上之道路,應行駛於最外側車道(C)最高速限一律 40 公里/小時(D)於日間應
【評論內容】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2項:動力機械應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並比照第八十條之規定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後,方得憑證行駛道路。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2條: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時,其駕駛人必須領有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但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總重量逾三點五公噸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大貨車以上之駕駛執照;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重型及大型重型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
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時,除應依臨時通行證所核定之路線、時間、速限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
二、動力機械牌證應懸掛固定於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駕駛人並應攜帶臨時通行證。
三、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應行駛於最外側車道。
四、應裝置符合規定之帶狀反光標識、輪廓邊界標識燈、照後鏡、照地鏡及防止捲入裝置;於日間並應開啟頭燈及輪廓邊界標識燈。
五、大型重型動力機械或方向盤非在左側之重型動力機械,應配備標識前導及後衛之車輛隨行。方向盤非在左側之普通動力機械,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亦同。
六、應遵守本章汽車行駛管理各項規定。
(C)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故(C)並無最高速限一律40公里/小時之規定。
【評論主題】36.行為人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因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而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A)紅燈未及時停止,致前輪超越停止線 (B
【評論內容】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零點零二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有前項規定行為,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一條之情形外,仍得舉發。
執行前二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得施以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情形,有客觀事實足認無法當場執行勸導程序時,得免予勸導。
(A)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B)(C)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一項: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D)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6條第一項: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E)依據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1條: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評論主題】34.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0.05 以上時,同車乘客如何依法正確處理?(A)心智障礙者不處罰(B)計程車之乘客不處罰(C
【評論內容】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8項: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5.電動輔助自行車應經哪些程序後,始得行駛道路?①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②黏貼審驗合格標章,③向地方政府辦理登記,④隨身攜帶登記證(A)①②③④(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①②
【評論內容】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1條第一項: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評論主題】31.交通勤務警察在交通違規行為須責令定期改正者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於通知單記明「限於○月○日○時前辦理」等字樣,其期間得酌定於 5 日以內(B)貨車超載重量未逾核定總重量 20 公噸者,責令
【評論內容】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3條:1.填製通知單,應就其違反行為簡要明確記載於違規事實欄內,並記明其違反條款及應到案處所。2.前項違反行為須責令定期改正、修復或補辦手續者,除依規定應請領臨時通行證外,依其實際所需時間記明「限於○月○日○時前辦理」等字樣,其期間得酌定於四日以內。但貨車超載應責令當場卸貨分裝,如無法當場卸貨分裝者,其超載重量未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二十者,責令其於二小時內改正之,逾二小時不改正者,得連續舉發;其超載重量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二十者,當場禁止其通行。3.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得連續舉發。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受時間或距離之限制。4.逕行舉發汽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者、汽車修理業者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者,每逾二小時,得連續舉發之。5.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者或汽車修理業者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經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舉發後,而不遵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A)於通知單記明「限於○月○日○時前辦理」等字樣,其期間得酌定於 4 日以內。
(B)貨車超載重量未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二十者,責令其於 2 小時內改正之。
(C)貨車載重超載而責令限時改正者,若逾時不改正,得連續舉發。
(D)貨車超載重量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二十者,當場禁止其通行。
(E)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經交通勤務警察當場舉發後,而不遵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評論主題】30.當場舉發時,若違規行為人拒絕收受通知單,警察應如何處理,則可視為已收受?(A)告知其應到案時間 (B)告知其應到案處所(C)告知其救濟之單位 (D)於通知單上記明事由(E)於通知單上記明所告知之
【評論內容】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1項1款:行為人有本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當場舉發者,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於填記通知單後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章者,仍應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收受,並記明其事由及交付之時間;拒絕收受者,應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視為已收受。
【評論主題】29.車輛駕駛人或用路者之呼氣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值時,其將受到相同之行政處罰者,下列何者屬之?(A)動力交通工具 (B)電動自行車(C)自行車 (D)牛車(E)行人
【評論內容】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1項: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項2項: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二、其他慢車:(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慢車。(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A)動力交通工具: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1項,機車酒駕處1萬5至9萬,而汽車酒駕處3萬至12萬,所以不同動力交通工具會受到不同之行政處罰。
(B)、(C)、(D)皆為慢車,皆處600至1200元,受到相同之行政處罰。
(E)不會受罰。
【評論主題】28.由警察機關處罰之交通違規行為,下列何者屬之?(A)汽車靜態違規 (B)機車靜態違規(C)電動自行車騎士未戴安全帽 (D)自行車違規(E)道路障礙
【評論內容】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1項: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章節:第一章 總則(1~11條)第二章 汽車(12~68條)第三章 慢車(69~77條)第四章 行人(78~81-1條)第五章 道路障礙(82~84條)第六章 附則(85~93條)
【評論主題】27.下列何種交通違規行為會被處以吊扣駕駛執照之處分?(A)允許無駕照之人駕駛其車輛 (B)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C)駕駛汽車在道路上蛇行 (D)在鐵路平交道臨時停車(E)駕駛汽車肇事無
【評論內容】
(A)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一、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二、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
(B)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一、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
(C)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D)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E)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評論主題】26.汽車行經無幹支道劃分且有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時,應遵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街名道路車應減速讓路名道路車先行 (B)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C)左方車應減速讓右方車先行 (D)轉
【評論內容】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1項2款: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2項: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A)街名與路名並無路權關係。
(B)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正確)
(C)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D)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正確)
(E)汽車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評論主題】25.有關《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該規則屬於法律(B)最近修正發布的日期為 104 年 6 月 30 日(C)是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D)停放車道路肩之故障車輛
【評論內容】
(A)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屬於法規命令。
(B)最近修正發布的日期為108年9月10日。
(C)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一項及六項:1.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6.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D)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5條: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外,並應予以舉發處罰:一、停放車道路肩之故障車輛逾一小時。所以本選項「停放車道路肩之故障車輛不得逾 1 小時」正確。
(E)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條第四項:快速公路與主、次要道路平面相交之路口,行駛、通過主、次要道路之車輛及在行人穿越道通過之人員,不受本規則規範。
【評論主題】23.有關交通違規行為之舉發、執行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行為終了日起逾 14 日之檢舉,不予舉發(B)汽車買賣業之違規停車,每逾 2 小時得連續舉發(C)違規行為,逾 3 個月不得舉發(D)依規
【評論內容】
(A)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所以本選項逾14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B)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1條第二項二款: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二小時。
(C)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逾三個月不得舉發。
(D)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四項: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
(E)已修改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前項案件自確定之日起逾三年未執行者,免予執行。刪除第二項後,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一項: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故本選項應為「案件自確定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評論主題】22.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當車輛裝載超載時,關於規範該車輛使用之法規用語,下列何者屬之?(A)禁止駕駛 (B)禁止通行(C)禁止行駛 (D)拖吊移置(E)紀錄 1 次
【評論內容】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2條:汽...
【評論主題】21.交通勤務警察稽查取締交通違規之目的為何?(A)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 (B)為達到管理績效標準(C)為達到歲入預算標準 (D)為確保交通安全(E)為發展公路運輸
【評論內容】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條:為加強道...
【評論主題】19.汽車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依規定幾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A) 1 年內 (B) 2 年內 (C) 3 年內 (D) 8 年內
【評論內容】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3、4項:3....
【評論主題】17.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輪胎胎紋深度不得小於多少?(A)任一點不足 0.5 公釐 (B)任一點不足 0.8 公釐(C)任一點不足 1.0 公釐 (D)任一點不足 1.2 公釐
【評論內容】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4★...
【評論主題】16.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哪一項情形,雖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亦不得逕行舉發?(A)搶越行人穿越道(B)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C)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
【評論內容】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汽車...
【評論主題】13.舉發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移送哪一處罰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汽車肇事致人傷亡者,移送其駕籍地 (B)以汽車所有人為處罰對象者,移送其車籍地(C)未領有駕駛執照者,移送其戶籍地 (
【評論內容】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
【評論主題】8.星期日下午 3 時,汽車於劃設禁止停車線之路段停車,現場無其他標誌及附牌標示,請問該汽車之停車行為是否違規?(A)確定未違規停車 (B)涉嫌違規停車 (C)確定違規停車 (D)確定違反臨時停車
【評論內容】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