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電動輔助自行車應經哪些程序後,始得行駛道路?①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②黏貼審驗合格標章,③向地方政府辦理登記,④隨身攜帶登記證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①②
【YA YA】評論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3條:國內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之製造廠、代理商 及進口人,其製造或進口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 行車,應經檢測機構或審驗機構依交通部所定安全檢 測基準檢測並出具安全檢測報告,並向審驗機構申請 辦理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且取得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 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並依第11條規定黏貼(含懸掛)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faye】評論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1條第一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