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 YA】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6.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 3 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之停車情形,但於載運何種對象上、下車時,臨時停車不受 3 分鐘之限制?(A)載運裝卸危險物品 (B)65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5條二項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評論主題】1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施行日期,由哪一機關定之?(A)立法院 (B)行政院 (C)交通部 (D)法務部

【評論內容】第 93 條本條例施行日.....觀看完★★★,...

【評論主題】20.計程車駕駛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逾 6 個月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依規定幾年內不得再辦理執業登記?(A) 2 年內 (B) 3 年內 (C

【評論內容】

處罰條例37

曾犯下列各罪之一,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一、故意殺人、故意重傷、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二、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或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至 第三十七條。四、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或第八條。五、懲治走私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四條或第六條。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前項第三款以外各款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於申請執業登記前十二年以內未再受刑之宣告或執行,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 為交付感訓期滿。計程車駕駛人,犯第一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有罪判決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除符合前項規定之情形外,不得再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與執業。計程車駕駛人犯故意傷害、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至第二百三十五條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各罪之一,或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且三年內不得辦理。利用職務上機會犯侵占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者,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有罪判決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且三年內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受前二項吊扣執業登記證之處分,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發證警察機關者,廢止其執業登記。計程車駕駛人違反前條及本條規定,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其執業登記證者,由警察機關處罰,不適用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廢止執業登記者,其執業登記證由警察機關收繳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資格、執業登記、測驗、執業前、在職講習與講習費用收取、登記證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評論主題】18.行為人有下列何種情形時,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A)慢車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 0.2 毫克(B)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

【評論內容】

裁罰基準12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指示。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零點零二毫克。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有前項規定行為,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一條之情形外,仍得舉發。執行前二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得施以勸導之規定。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名。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情形,有客觀事實足認無法當場執行勸導程序時,得免予勸導。

【評論主題】15.電動輔助自行車應經哪些程序後,始得行駛道路?①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②黏貼審驗合格標章,③向地方政府辦理登記,④隨身攜帶登記證(A)①②③④(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①②

【評論內容】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3條:國內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之製造廠、代理商 及進口人,其製造或進口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 行車,應經檢測機構或審驗機構依交通部所定安全檢 測基準檢測並出具安全檢測報告,並向審驗機構申請 辦理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且取得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 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並依第11條規定黏貼(含懸掛)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評論主題】1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施行日期,由哪一機關定之?(A)立法院 (B)行政院 (C)交通部 (D)法務部

【評論內容】

第 93 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評論主題】12.下列何種違規情節,不得以勸導代替舉發?(A)深夜時段違規停車且發生交通事故者 (B)車輛號牌污穢且發生交通事故者(C)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而導致違規者 (D)因客觀具體事實,不得已而違規者

【評論內容】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 五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 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一條、第八 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 ,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 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 ,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 礙其他人、車通行。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 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 指示。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 示行駛。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 線、號誌之指示行駛。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 規定。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 值未逾每公升零點零二毫克。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有前項規定行為(舉發),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號牌汙穢得不舉發)、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一條之情形外,仍得舉發。執行前二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得施以勸導 之規定。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 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 名。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情形,有客觀事實足認無法當場執行勸導程序時,得免予勸導。

【評論主題】6.警察實施交通稽查,發現未領有駕駛執照者駕駛汽車時,下列何者不是正確之作為?(A)對駕駛人填製通知單 (B)當場告誡駕駛人不可繼續駕駛(C)對允許其駕車之駕駛人填製通知單 (D)對隨車同行之汽車所有

【評論內容】

處罰條例21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

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 場外學習駕車。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 間駕車。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A2 重傷事故,當事人無法表示是否提告,然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查證,依規定,肇事車輛能否暫時扣留處理?(A)不可以 (B)可以,但不得超過 30 日(C)可以,但不得超過 2 個月 (D

【評論內容】

事故處理規範

三十四、事故車輛無檢驗、鑑定、查證或扣留必要者,由當事人家屬或所有人自行處理。但車輛之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如有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時,其車輛或機件得暫予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涉及刑案之交通事故,其肇事車輛或其機件可為證據時,得扣押之,其扣押及發還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